辦展須知
展會主辦單位應提前六個月(國外來華展應提前一年以上)向國展中心提出申辦報告,內容包括展會名稱、展出時間、預計規模、展會主要內容、參展國家和地區等,并填寫 《辦展申請書》,同時將組辦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展覽會批文作為申請文件提交展覽中心。
展覽中心收到《辦展申請書》后將通知主辦單位預付訂金以示確認,申請時預訂定金標準:每個展廳10000元。展覽中心收到訂金后將保留主辦單位申請時間段至正式合同簽署日。如主辦單位未能及時預付訂金,展覽中心在發出催付通知一周后,有權取消該申請并將時間段另行分配。如主辦單位因故未能舉辦展覽會,所付定金不再退還。
主辦單位接到展覽中心辦展申請確認書后,于辦展前四個月以上至展覽中心洽談具體辦展安排和展會期間活動,簽訂《合同書》后,同時支付80%的場租費。
主辦單位須在展覽舉辦前二個月,向國展中心提交相關手續的批準文件(如工商、消防、公安、海關、商檢、保險、衛生防疫等),也可委托國展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展會主辦單位應提前六個月(國外來華展應提前一年以上)向國展中心提出申辦報告,內容包括展會名稱、展出時間、預計規模、展會主要內容、參展國家和地區等,并填寫 《辦展申請書》,同時將組辦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展覽會批文作為申請文件提交展覽中心。
主辦單位須在展覽會開幕前二十天向展覽中心提交展會服務項目要求,內容包括:展場使用計劃、會議室使用計劃、標攤搭建計劃、特裝施工計劃、水電氣使用計劃、展品運輸計劃。
主辦單位須在展覽會開幕前十五天向展覽中心提交標準攤位的中(英)文楣板文字、租用特殊物品和大宗物品計劃、車輛管理計劃。
主辦單位應在展會開幕前十五天向展覽中心提交廣告宣傳計劃、平面圖及廣告制作內容清單。
付款方式:簽訂協議時,付場租費的80%,進館前一周內付清場租費用和80%的其它服務項目費用,閉館后一周內結清尾款。所有款項按展覽中心要求付至指定銀行帳戶,展覽中心不收取現金(合同部分)。
主辦單位應嚴格遵守國展中心各項辦展規章制度及國家有關法規。
展覽中心擁有標準展位搭建、館內運輸、現場服務的專有權,同時提供特裝服務、儲運服務、廣告服務。